西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西师发〔2014〕6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促进校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设置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专职人员编制。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和主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校长和主管校领导依据本规定,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为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的业务科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处的变动及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主要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二)财务收支情况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预算执行和决算;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使用和效益;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重大经济合同的审签和执行;
(十)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十一)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二)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本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和主管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长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和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要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执行。重要的审计报告应抄报上级审计机关。重大审计事项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意见,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校长和主管校领导书面提出,校长和主管校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20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校长和主管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等建议或直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报校长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师发[2003]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